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用户不得损毁、改装或者擅自移动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