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及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及时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起,城镇建成区内不得超过一小时,其他区域内不得超过两小时。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