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