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二)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医院、学校、军事、金融、交通运输站(场)、农业生产、广播电视、国家机关等重要单位或者领域用电,以及公共场所用电;(三)重点限制景观照明用电、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者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用电、列入国家淘汰类或者限制类的企业用电以及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