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

(二)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医院、学校、军事、金融、交通运输站(场)、农业生产、广播电视、国家机关等重要单位或者领域用电,以及公共场所用电;

(三)重点限制景观照明用电、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者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用电、列入国家淘汰类或者限制类的企业用电以及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