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本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