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一)在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二)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上全垦造林的;(三)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