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条已修改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佛教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和婚姻、计划生育等制度的实施。佛教活动场所不得接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为佛教教职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接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