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佛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特殊情况下,征得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民管会成员在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协会的指导下,应当由教职人员民主推荐,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