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填海形成土地的使用权期限为海域使用权期限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的,填海形成土地的使用权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期限确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