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出海船舶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国际客货运输、国内固定航线客运以及国家规定免予办理的船舶除外。

非沿海地区的出海船舶,可以向其作业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本条例所称船籍港,是指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港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