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出海船舶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国际客货运输、国内固定航线客运以及国家规定免予办理的船舶除外。非沿海地区的出海船舶,可以向其作业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本条例所称船籍港,是指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港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