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海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员实施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二)开展边防巡查;

(三)预防、制止、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未设公安边防部门的地方,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出海船舶较多的乡镇(街道)、社区、村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边防治安管理群众性组织,配备协管人员,在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