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和沿海地区相关单位、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船舶除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