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出海船舶及其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载运限制出海的人员出海;

(二)强行收购、兜售、索要、交换渔获物或者其他物品;

(三)遮盖、涂改、伪造、冒用船名、船号;

(四)无合法齐全手续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

(五)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管辖海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