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船舶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船舶上人员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的发生,协助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发生海事、渔事等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其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非法拦截、强行搭靠、登攀、冲撞他人船舶,不得扣留船舶、财物,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