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者销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