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农业机械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召回。对前款规定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农业机械,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拒不召回的,发布农业机械安全警示公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