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