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