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措施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引种试验。湿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生物物种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其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