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的潮湿地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