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