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民用建筑以非发电方式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