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