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制度。

在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应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师资格。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