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八条有效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制度。在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应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师资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