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师范院校毕业生,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服务期未满擅自脱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