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保证教师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教师医疗费按规定优先予以报销。

特级教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每年体检一次,其他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体检,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学校举办者支付。

医疗机构应对当地教师就诊、住院、体检提供方便,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给予照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