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
(二)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道路建设主体工程予以审批的;
(三)对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套设计、建设停车场(库)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
(四)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