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过境汽车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二次违反的,处一千元罚款;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违反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