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非本市号牌及本条例施行后在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城市中心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对本条例施行前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划定区域、路段、时段,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