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的新建、恢复和搬迁,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搬迁应当先建后迁,保证正常教学。学校确需撤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循征求意见、制定方案、组织论证、社会公示、申报审批等程序。学校撤并应当先建后撤,保证正常教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