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