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丢弃、处置:(一)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二)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三)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四)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