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丢弃、处置:

(一)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

(三)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四)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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