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