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动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参加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等国防勤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