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动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参加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等国防勤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