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

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时间计算为因工外出时间,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