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第三十条有效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时间计算为因工外出时间,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