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要求,将国防动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国防动员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