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潮汕历史地名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合理利用本地历史地名,形成潮汕地缘文化特质和区域特征。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潮汕历史地名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