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第二十八条有效经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