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一)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地名;

(二)行政区域调整,需要变更区(县)、镇(街道)名称的;

(三)因规划调整、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道路名称的;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类地名重名或者同音的;

(五)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者音、形、义不统一的地名。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