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性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调整对象、行为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地方性法规的标题应当准确概括法规的内容。标题、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