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适用依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该法规规定的有关机关负责解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