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和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