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过程中,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对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