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注重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自治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执行党和国家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在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合理配备双语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