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