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