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灾后处置第三十一条有效森林火灾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森林火灾扑救费用包括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