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四条有效护林员应当统一配戴标志,履行以下森林防火职责:(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二)巡护森林,制止野外违章用火;(三)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及时扑救;(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