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制定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新造林地,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