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